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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38號
原 告 梁嘉琪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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