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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被 告 林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規定,應適用小額程序,又本件之原告為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參,論其性質應屬前開法條所稱之法人,而其合意管轄之約定,係記載於定型之「租賃定型化契約書」中,揆諸前開條文規定,自不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縣○○鎮○○街000 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 份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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