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小,272,2017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72號
原 告 鴻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原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