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小,374,2017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37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訴訟代理人 邱淑敏
被 告 蔡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陸拾元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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