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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40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王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對被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1 份附卷可稽。
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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