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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706號
原 告 王藍宏
被 告 李惠英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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