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簡,18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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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劉士銘
被 告 劉秋蘭
張雅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復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所為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張雅涵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日在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劉秋蘭所有。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劉秋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秋蘭前於民國101 年10月18日與原告簽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被告劉秋蘭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然其未依約清償,截至105 年12月5 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54,699 元,及其中150,023 元自105 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經鈞院以106 年度壢簡字第126 號判決在案。

原告於105 年12月 7日調閱被告劉秋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下稱系爭不動產),始發現被告劉秋蘭於105 年9 月2 日以信託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雅涵名下。

是被告劉秋蘭迄今尚未清償前揭積欠款項,即以信託名義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雅涵,逃避強制執行,致原告債權不能獲得滿足,而有害原告債權。

為此,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劉秋蘭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張雅涵則陳稱:伊在保險公司工作,所以有幫被告劉秋蘭做財務規劃,但不知其有債務問題,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四、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詐害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信託法第6條第1項、民法第24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信託法第6條第1項應為民法第244條第1 、2 項之特別規定,則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撤銷信託行為時,即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命受益人回復原狀。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件為證,本院並依職權查詢上開106 年度壢簡字第126 號判決,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調被告劉秋蘭授信資料及信用卡紀錄資訊(見本院卷第22至24頁、第33至38頁、第64至66頁、第75至76頁)。

而被告劉秋蘭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被告劉秋蘭有上開以信託名義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張雅涵行為,致不足清償而有害原告債權之事實,堪信為真;

被告張雅涵亦於106 年4 月18日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當庭同意原告所請,願撤銷本件信託行為,並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院卷第70頁),是原告主張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被告張雅涵塗銷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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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不動產名稱   │ 權利範圍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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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平鎮區平南│564/3800  │地目:田            │
│    │段48地號土地    │          │面積:40.09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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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桃園市平鎮區平南│全部      │地目:建            │
│    │段50地號土地    │          │面積:60.03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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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桃園市平鎮區平南│全部      │建物門牌:桃園市平鎮│
│    │段19建號        │          │區興安路76號        │
│    │(坐落於附表編號│          │鋼筋混凝土造5 層樓建│
│    │2 之土地上)    │          │物,共183.83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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