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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10號
原 告 江惜慧
法定代理人 江麗鳳
被 告 葉宸駿
兼法定代理人葉芷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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