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28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彭金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純印
周儀縣 ○○○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林永發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壢簡字第286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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