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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壢簡字第66號
原 告 劉世凱
被 告 徐嘉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徐嘉辰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 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嘉辰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原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徐嘉辰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徐嘉辰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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