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附表編號二至五九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葉阿明所有坐落
- 二、附表編號六一至八八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相所有坐
- 三、附表編號一一二至一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鍾其風所
- 四、附表編號一七二至一七八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日火所
- 五、附表編號一八八至二○○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雲所
- 六、附表編號二○八至二一○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錦州所
- 七、附表編號一八○至一八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黃嬌妹
- 八、附表編號三四一至三四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
- 九、附表編號三五五至三六○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星所
- 十、附表編號三七六至三七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顧劉玉嬌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一、被告除圓光寺、鍾金晏、莊寶香、姜林和枝、田林六妹、林
-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 四、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 五、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
- 貳、實體事項:
-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面
-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 (一)被告圓光寺:本件無法主張原物分割,並無意見,希望拍
- (二)被告鍾金晏:希望價格公正、合理。
- (三)被告莊寶香、姜林和枝、田林六妹、林許阿柑:原告非劉
- (四)被告卓遵智:系爭土地只有25平方公尺,太多人分,只好
- (五)被告宋阿禮:同意賣掉。
- (六)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 (二)查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
- (三)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 (四)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
-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李家銘
陳文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郁璇
被 告 劉奕金
葉柏霖
葉瓊文
葉淑梅
葉淑萍
葉姬君
葉美伶
葉武光
劉葉兆蕓
宋葉紘妹
葉得寬
黃亮文
黃齡玉
黃意超
葉姜榮妹
葉明遠
葉明境
葉嘉紅
葉嘉雯
葉得成
葉得富
葉得生
許鵬程
許伸利
許秀雲
許秀子
許秀美
黃葉春玉
葉新源(兼葉戴滿妹承受訴訟人)
葉新華(兼葉戴滿妹承受訴訟人)
葉新龍(兼葉戴滿妹承受訴訟人)
葉玉蓮(兼葉戴滿妹承受訴訟人)
葉萬文(兼葉戴滿妹承受訴訟人)
邱葉梅英
葉羅秀芳
葉桂琳
葉秀珍
葉煥亮(兼葉林森妹承受訴訟人)
葉煥星(兼葉林森妹承受訴訟人)
葉美月(兼葉林森妹承受訴訟人)
陳仁祥
陳仁祈
陳仁勇
呂陳阿束
元化院即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住同上
劉世淏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0巷
0號2樓
劉瑞香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號2樓
劉瑞玉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000號
4樓
劉瑞珍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劉瑞英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0號
劉桂枝(兼陳瑞玉承受訴訟人)
住花蓮縣○○鄉○○村00鄰○○路000
巷0號
居花蓮縣○○鄉○○村00鄰○○街00號
3樓
黎黃細妹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
號
黎鑒德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4樓
黎俊宏 住同上
黎保成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街00號
5樓
黎雅娟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黎雅惠 住宜蘭縣○○鄉○○村0鄰○○路○○
巷00號
黎世榮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黎世興 住新北市○○區○○里0鄰○○○街00
號
陳黎金玉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黎金祝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14
樓
黎金月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
0○0號3樓
黎金美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4樓
黎金枝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號14樓
黎碧月 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號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設台北市○○區○○○路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住同上
黎錦蓮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巷00○0號4樓之3
劉伯章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段
00巷0弄00號
劉麗雲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號
丁宗權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巷00
號
丁澤澔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
丁翠雲 住新竹市○區○○路00巷0號
丁淑媛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巷0
號11樓
吳上炎 住桃園市○鎮區○○里0鄰○○路000號
吳煥光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吳若湄(原名:吳美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號4樓
吳采羚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巷0
0號
吳庚姬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吳錦成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吳滿榮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徐吳靜妹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徐吳寶珠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
段00巷0弄0號
張吳寶壬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
段000號
王明進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
00巷0號8樓
王延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王麗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
劉吳秀英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弄00號
吳寶燈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巷00號
鍾永標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
號
鍾明珠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3樓之3
鍾明金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段0
00號
鍾明美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
號
鍾武強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0巷00弄00號
鍾依淇(原名:鍾明鳳)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鄧崧燁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號
鍾譯荻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0號
鍾采彤(原名鍾明圓)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鍾明雲 住桃園市○鎮區○○里0鄰○○街000巷
00弄00○0號3樓
陳鍾明玉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
鍾葉玉嬌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號
鍾武郎(兼鍾沂庭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鍾武翔(兼鍾沂庭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號
鍾美真(兼鍾沂庭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市○區○○里0鄰○○路0段000
巷00號
鍾呈豐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號
宋隆清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14樓
黃安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鍾秋榮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0號
居桃園市○○區○○里0鄰○○街00巷0
0號六樓
劉鍾桂春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號
劉古淑姬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0號
劉柏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惠芬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0巷
00弄00號
劉惠丹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
劉惠紫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
劉世富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劉世貴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劉世萬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號
劉世和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弄00號
劉憶慧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0號
劉金鳳 住桃園市○鎮區○○里0鄰○○路○○
0段000巷000號
廖劉節子 住基隆市○○區○○里0鄰○○路000號
劉學活 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段00
0號6樓
劉學泙 住新竹市○區○○路00號
劉學演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號
劉學澄 住同上
劉學漁 住同上
劉學治 住同上
劉瑞珠 住同上
劉學添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劉明珠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0
段000巷0號6樓
圓光寺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嘉虹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莊金爐 住桃園市○○區○○里0鄰○○0號
莊育郎 住新竹縣○○市○○里00鄰○○街00號
6樓之9
莊育明 住同上
莊大緯 住新竹縣○○市○○里0鄰○○街00巷0
號6樓
莊李桂英 住同上
鄒莊玉蘭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莊育成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
莊育英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
段000號
莊心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
巷00號
莊玉菊 住南投縣○○鎮○○里00鄰○○路00○
0號
劉邦辰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
0段000號
劉佩如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
號4樓
莊玉甘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莊玉玲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號
莊玉炎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號
莊育園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號
莊興妹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
0號
莊玉春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
莊足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段0
00號
江招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
莊皓程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江明華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
000號
劉智文 住新竹市○區○○里00鄰○○街00巷0
號5樓
劉美娟 住新竹縣○○市○○路0段000號
劉咨吟 住新竹市○區○○街00巷0號5樓
劉世明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
劉世國 住苗栗縣○○鄉○○村00鄰○○街00巷
0號
劉世文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2樓
陳劉鳳娥 住苗栗縣○○鄉○○村00鄰○○街00號
劉鳳玉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宋隆庚 住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
宋隆中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
居桃園市○○區○路里00鄰○○路000
巷0號
宋秋菊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4樓
居桃園市○○區○路里00鄰○○路000
巷0號
宋冬菁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
居桃園市○○區○路里00鄰○○路000
巷0號
盧得晃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吳建一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
吳宗憲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
號
吳宗政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號10樓之5
吳筱雲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
黃英釮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
0巷00弄0號
黃英明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
葉步奎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
程松齡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街0段0
0號
程美玉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號
范義光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弄0號
劉學琳 住桃園市○鎮區○○里0鄰○○路00號
劉奕斌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號
劉奕誠 住台中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8樓之1
劉奕雄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劉學亮 居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號
吳劉富美 住桃園中壢市○○里0鄰○○○路000巷
00號
陳劉壹妹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0號
卓遵炮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0號
卓遵台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卓遵光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卓遵守 住桃園市○○區○○路0段0號
胡卓喜妹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
林江駿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
居桃園市○○區○○里0鄰○○○路0
段0000號
王清波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號
陳王梅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0號2樓
王秀美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
000號
王森雄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卓癸吟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號
卓炫宏 住新北市○○區○街里0鄰○○路0段00
號2樓
卓威利 住桃園市○○區○○○街0號5樓之12
陳美秀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0號
劉奕讚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劉學淦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弄00號
劉學興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弄00○00號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設台北市○○○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劉世堰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6樓
劉世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號
江國連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弄00號
居桃園市○○區○○里00鄰00○0號
江長流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江木堂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號
江金錫 住同上
江牡丹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江月嬌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
鍾金晏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李鉅坤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0號
李勝坤 住桃園市○○區○街里0鄰○○路000號
李明坤 住同上
邱李梅嬌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弄0○0號
李梅蘭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段0
○0號7樓
李美蓉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
樓之1
卓芬香 住台中市○○區○路里0鄰○○路000號
卓遵鈇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卓遵智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卓志中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0弄00號4樓
卓志興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巷0
0號4樓
卓志成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3樓之8
卓雪香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0段
00巷00弄0號4樓
卓瑞香 住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2樓
曾星輝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巷0
○0號
蕭曾月香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弄00號
邱曾月嬌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號
曾月琴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
段00號10樓之4
劉奕鐘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
徐千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號
陳淑華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樓之8
徐盛德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號
黃進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鍾日鴻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
號
劉學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弄00號
劉學財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弄00○0號
鍾維龍 住桃園市○鎮區○○里0鄰○○街000巷
0弄00號
劉學增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0
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里0鄰○○○街0
0號14樓
吳劉蘭香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巷
00號
莊政雄 住桃園市○鎮區○○里0鄰○○路0段0
號
劉奕治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0號
劉奕錠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0號
劉奕權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劉奕煉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0號
盧仁勲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
0弄0號
鍾仁華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鍾仁鑫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號
鍾仁森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號
鍾仁城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號
鍾淑熙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3樓之13
鍾淑銀 住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鍾淑墐 住同上
王珍瑛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號
陳永杰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巷00弄00號
彭汝瑄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陳秀雲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劉學文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
段000號
曾武雄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弄0號
李新彬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0號2樓
劉世祿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號
吳劉秀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劉世隆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朱劉蓮妹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
劉金錞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
劉富華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巷0
0弄00號
劉雙有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0○
0號
梁劉益妹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謝添富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謝美雲 住同上
劉添成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00
0號3樓之9
謝美蓮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
4樓
劉世港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世海 住同上
劉世璋 住同上
劉金娥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
劉金桃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弄0○0號
劉秋菊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弄00號
劉美珠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0號3樓
劉美容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美齡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3樓
劉世景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劉世爕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巷0
號2樓
劉碧雲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5樓
劉彩雲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0號
劉謝愛蘭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
簡策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
號
劉韻宜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11樓之1
劉韻甄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劉智漢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巷00號10樓
劉智睿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號
劉世明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劉秝郕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居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
林劉絨妹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街00巷
0弄00號2樓
游劉寶珠 住新北市○○區○○村00鄰○○路0巷0
號
劉奕正 住台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號
劉世貴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劉世錦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世南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巷00弄0號15樓
劉世興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4樓
居台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巷00弄0號2樓
劉世鍚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0號
2樓
劉桂玉 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號14
樓之2
劉奕龍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劉世新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居基隆市○○○街000號3樓
劉文惠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
0號13樓之2
陳秋羽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
巷00號
劉美君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路0段
000○0號12樓
劉奕雄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奕滿 住新竹縣竹北市興安里4鄰縣○○街00
號
莊育金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莊育焜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之3
莊夏江 住桃園縣○○市○○里0鄰○○街00號
莊寶香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0號
莊寶珍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3樓之3
邱玉女 住台北市○○區○○里0鄰○○街00號
3樓之2
林源榮 住新竹縣○○鎮○○里00鄰○○路000
號
林沛晴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
0號
姜林和枝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林四妹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號
之24
田林六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巷0
0弄00號2樓
林志賢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林如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2樓
居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巷00號4樓
張羅益妹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0號
張鑑一 住同上
鍾美溶 住同上
張玉倩 住同上
張鑑堂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號
周筠雅(原名:周雪娥)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0
00巷00弄0號
張家豪 住同上
張語真 住同上
張安榮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
0號7樓
張文夫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段
000號
陳瑞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號11樓
陳佳慶 住同上
陳惠萍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平鎮戶
政事務所)(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秀靜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巷00號
陳秀華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號11樓
陳秀娥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劉張瑞華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0
號
張金英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號8樓
曾隆泉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號
曾一家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曾文君 住同上
曾元君 住桃園市○○區縣○路000○0號10樓之
3
曾仁君 住桃園市○○區○○里0鄰○○0○0號
曾振碩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曾紫婕 住同上
曾隆炎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曾怡嘉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10樓
袁明鈴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巷0弄0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住同上
袁明楷 住同上
袁明煌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陳曾淑梅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號9樓(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
所不明)
曾文芳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號4樓
游象祺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號
游象宏 住同上
游象群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號
游娟玲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
號
林許阿柑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
0號
彭素雲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江柏益(原名:江朝進)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號
卓聖評 住金門縣○○鄉○○村0鄰○○0○0號
葉戴寶珠(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葉永宏(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3樓
葉耀陽(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9樓
葉秋香(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0
號3樓
葉明珠(葉阿明、葉得乾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巷
00號
許蔡冬梅(許阿波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0弄000號
黃乾河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0
號
劉世鈞(劉奕詔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弄00號
葉秀英(劉文珠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號2樓
蕭玉杉(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
居台北市○○區○○○路0 段00號5 樓
蕭錦能(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3樓之1
顧瑪莉(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0鄰○○路0○0
號
顧樸(曾春子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里0鄰○○街00巷0
0弄00號
盧淑娥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
號3樓
高忠良(賴新妹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號11樓
劉智強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劉姿吟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劉思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
巷00弄00號
劉范英妹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
0號
劉奕柯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劉奕佳 住桃園市○○區○○里0鄰○○街000○
0號
劉冰萍 住同上
劉春季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盧皓群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謝尚達 住新北市○○區○○路000○00號6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謝尚明 住同上(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許宗欽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巷
000弄000號
許宗寶 住同上
許宗斌 住同上
許宗泰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0號
許秀珍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
號
李靆 住宜蘭縣○○市○○里0鄰○○路0段00
0巷00號4樓
陳義雄(陳阿標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陳義將(陳阿標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陳義成(陳阿標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陳碧慧(陳阿標承受訴訟人)
住雲林縣北港鎮扶朝176號
莊育水(鍾限妹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莊英祥(鍾限妹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莊鎮吉(鍾限妹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鍾武樑(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新屋區大坡18號
鍾武樘(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鍾秀貞(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鍾秀珠(鍾湖亮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許卓好妹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劉守進(鍾瑞珠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顧維恩(顧劉玉嬌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出境國
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顧緒健(顧劉玉嬌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號
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羅春萬(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
0號
羅春欽(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羅秋森(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3樓
黃羅桂英(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街0號
詹羅桂香(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莊羅桂梅(羅葉鳳娥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0巷00弄0
0號
劉黃阿梅(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號
劉世文(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劉世泉(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劉世順(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劉世標(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路000
號
劉美珍(劉奕星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
張秧郘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許智玲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大
陸地區人民)(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宋阿禮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4樓
劉智偉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英真 住同上
吳政雄 住台南市○○區○○○街00號
吳錦德 住桃園市○○區○○路0000巷00弄00○
0號
吳錦榮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吳錦發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賴永富 住嘉義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賴素鈴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
吳碧珠 住新竹縣○○市○○○街00號
毛吳美珠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弄00號6樓
受告知人 藍德輝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之1 吳明榮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彭子凡 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陳秀雲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彭汝瑄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106 年8 月31日、106 年10月17日、106 年12月12日、107 年1 月23日、107 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編號二至五九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葉阿明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分之三五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編號六一至八八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成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二○○○分之一三五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編號一一二至一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鍾其風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八○○○分之一○一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編號一七二至一七八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日火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一○○○分之一六七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編號一八八至二○○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雲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三○○○○分之六七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編號二○八至二一○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吳錦州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六○○○分之二四六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編號一八○至一八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黃嬌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七八七五○分之五二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八、附表編號三四一至三四四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五四七二○○○分之二○○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九、附表編號三五五至三六○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九一二○○○分之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附表編號三七六至三七七所示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顧劉玉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六八四○○○分之一○○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除圓光寺、鍾金晏、莊寶香、姜林和枝、田林六妹、林許阿柑、卓遵智、宋阿禮外,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停止;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1條定有明文。
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同法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規定。
查被告羅葉鳳娥、許源傳、葉戴滿妹、葉林森妹、陳阿標、陳瑞玉、鍾限妹、鍾沂庭、鍾湖亮、宋隆榮、莊黃嬌妹、劉世華、許卓玉嬌、鍾瑞珠、劉高英妹、劉謝玉嬌、劉奕星、顧劉玉嬌曾隆藩、張許來春分別於起訴後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原告聲明由其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上開繼承人等,命其承受並續行訴訟,其中被告劉世華之長男即被告劉智偉未合法拋棄繼承,是劉世華之孫子即被告潘昱廷尚未繼承,故撤回之。
另被告袁明鈴於訴訟中受監護宣告,監護人為被告袁芳勇,並經原告聲明由袁芳勇為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袁芳勇;
此外,被告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在訴訟繫屬中,分別變更為徐瑞蟬、胡延年及曾國基。
又被告盧淑娥原將其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黃乾河原將其應有部分信託登記予葉步奎,嗣均於本件訴訟繫屬後終止信託關係,並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在案,分別由被告盧淑娥、黃乾河為承受訴訟人,均已合法承受訴訟,併予敘明。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如起訴狀所載,嗣於民國106 年10月6 日、106 年10月12日、107 年1 月8 日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並追加應合一確定之人為被告,核原告上開所為,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為民事訴訟法雖為求保障對造當事人及訴訟安定而採當事人恆定主義,惟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移轉,與為移轉之當事人之利害關係已趨淡薄,如能由受讓人承當訴訟,其訴訟之結果更能直接解決紛爭。
另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已無爭執,僅他造當事人不同意第三人承當訴訟時,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由上述法條規定可知:如分割共有物案件被告之一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第三人乙,因甲就訴訟結果之利害關係已趨淡薄,如受讓人乙聲請承當訴訟,其訴訟之結果更能直接解決紛爭,而當事人恆定主義之目的既在保障對造即原告之訴訟安定,如原告亦同意由乙承當訴訟,自已發生承當訴訟之效力,至甲以外之其他被告既未移轉應有部分,對其而言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未移轉,甲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乙之行為,對於其他被告就本件訴訟之利害關係並無影響,自無取得其同意之必要,亦即在此狀況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所謂之「兩造」係指原告及移轉人甲之同意而言,並不包括和甲為同一造之其他共同被告,此觀同條第2項僅規範如對造(即原告)不同意之處理方式,並未規範未取得甲同一造之共同被告同意時之處理方式益徵。
查本件訴訟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江文煌、江文慶、江金輝、江金智、江金松、劉奕泉、江阿秋、江金山、江春木、江清和、江金聰將其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分別出賣予被告王珍瑛,並已辦妥移轉登記,此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考,而原告、上開被告江文煌等人及王珍瑛共同用印具狀同意由王珍瑛聲請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被告黃乾河、葉步奎雖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東海所有;
被告江柏益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娥所有;
被繼承人劉學好於死亡前、被告莊玉玲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陳文旺所有;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莊金爐、高忠良、謝尚達、謝尚明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王珍瑛所有;
被告鍾仁華、劉學琳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仕立所有,邱仕立再將其所有應有部份移轉登記予被告鍾仁華;
被告梁美玉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吳美蓉、吳華美所有;
吳秀恒之繼承人即被告吳上炎等23人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邱素女、梁美玉、徐維辰、紀政三、吳宥騰、吳美蓉、吳華美、羅靜妹、吳佳容、吳金蘭、吳綵綉、鄒張秀葵、鄒宜玲所有,惟於聲明承當訴訟前,於本訴訟無影響,就其各自取得之應有部分仍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繼受人,亦為判決效力所及。
五、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147條、第1077條第2項本文、第1083條定有明文。
經查:訴外人劉伯峻、劉麗娟原為董瑞亭收養,雖嗣於106 年10月24日經法院裁定終止收養回復本姓,然因本件繼承開始時點為87年7 月20日,終止收養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故其並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無庸列為本件被告,附此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面積2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如附表「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如主文第1 至10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而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之主張或陳述:
(一)被告圓光寺:本件無法主張原物分割,並無意見,希望拍賣時可以多詢價,不要與市價差太多。
(二)被告鍾金晏:希望價格公正、合理。
(三)被告莊寶香、姜林和枝、田林六妹、林許阿柑:原告非劉家子弟,卻購買10幾筆很小的土地,造成被告麻煩,且被告均未得到金錢。
希望土地賣掉後可以讓被告拿到錢。
(四)被告卓遵智:系爭土地只有25平方公尺,太多人分,只好賣掉。
(五)被告宋阿禮:同意賣掉。
(六)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倘有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二)查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項至第10項所示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經查共有人並未就系爭土地訂定不能分割之期限,系爭土地亦無法令限制不能分割,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
(三)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經查,系爭土地面積僅25平方公尺,而共有人即兩造則多達五百多人,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致土地細分之情形,而使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從而使用價值大為降低而無法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
且被告圓光寺、鍾金晏、莊寶香、姜林和枝、田林六妹、林許阿柑、卓遵智、宋阿禮亦同意變賣系爭土地。
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
(四)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
受告知訴訟人於系爭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其就系爭土地為有利害關係,經本院為告知訴訟後,受告知訴訟人並未聲請參加訴訟,核屬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之情形,揆諸上揭規定,受告知訴訟人之抵押權僅能存於分割後抵押人取得之價金上,並準用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899條第1項之規定轉化為權利質權,換言之就抵押人對系爭土地變賣所得分配價金具有權利質權,併此說明。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附表
┌──┬──────┬──────────────┬───────────┐
│編號│當事人姓名 │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 訴訟費用負擔 │
├──┼──────┼──────────────┼───────────┤
│1 │劉奕金 │6000分之10 │6000分之10 │
├──┼──────┼──────────────┼───────────┤
│2 │葉柏霖 │被繼承人葉阿明,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35 │
├──┼──────┤分之35 │ │
│3 │葉瓊文 │ │ │
├──┼──────┤ │ │
│4 │葉淑梅 │ │ │
├──┼──────┤ │ │
│5 │葉淑萍 │ │ │
├──┼──────┤ │ │
│6 │葉姬君 │ │ │
├──┼──────┤ │ │
│7 │葉美伶 │ │ │
├──┼──────┤ │ │
│8 │葉武光 │ │ │
├──┼──────┤ │ │
│9 │劉葉兆蕓 │ │ │
├──┼──────┤ │ │
│10 │宋葉紘妹 │ │ │
├──┼──────┤ │ │
│11 │葉得寬 │ │ │
├──┼──────┤ │ │
│12 │黃亮文 │ │ │
├──┼──────┤ │ │
│13 │黃齡玉 │ │ │
├──┼──────┤ │ │
│14 │黃意超 │ │ │
├──┼──────┤ │ │
│15 │葉姜榮妹 │ │ │
├──┼──────┤ │ │
│16 │葉明遠 │ │ │
├──┼──────┤ │ │
│17 │葉明境 │ │ │
├──┼──────┤ │ │
│18 │葉嘉紅 │ │ │
├──┼──────┤ │ │
│19 │葉嘉雯 │ │ │
├──┼──────┤ │ │
│20 │葉得成 │ │ │
├──┼──────┤ │ │
│21 │葉得富 │ │ │
├──┼──────┤ │ │
│22 │葉得生 │ │ │
├──┼──────┤ │ │
│23 │黃葉春玉 │ │ │
├──┼──────┤ │ │
│24 │邱葉梅英 │ │ │
├──┼──────┤ │ │
│25 │葉羅秀芳 │ │ │
├──┼──────┤ │ │
│26 │葉桂琳 │ │ │
├──┼──────┤ │ │
│27 │葉秀珍 │ │ │
├──┼──────┤ │ │
│28 │許鵬程 │ │ │
├──┼──────┤ │ │
│29 │許伸利 │ │ │
├──┼──────┤ │ │
│30 │許秀雲 │ │ │
├──┼──────┤ │ │
│31 │許秀子 │ │ │
├──┼──────┤ │ │
│32 │許秀美 │ │ │
├──┼──────┤ │ │
│33 │葉新源 │ │ │
├──┼──────┤ │ │
│34 │葉新華 │ │ │
├──┼──────┤ │ │
│35 │葉新龍 │ │ │
├──┼──────┤ │ │
│36 │葉玉蓮 │ │ │
├──┼──────┤ │ │
│37 │葉萬文 │ │ │
├──┼──────┤ │ │
│38 │葉煥亮 │ │ │
├──┼──────┤ │ │
│39 │葉煥星 │ │ │
├──┼──────┤ │ │
│40 │葉美月 │ │ │
├──┼──────┤ │ │
│41 │陳仁祥 │ │ │
├──┼──────┤ │ │
│42 │陳仁祈 │ │ │
├──┼──────┤ │ │
│43 │陳仁勇 │ │ │
├──┼──────┤ │ │
│44 │羅春萬 │ │ │
├──┼──────┤ │ │
│45 │羅春欽 │ │ │
├──┼──────┤ │ │
│46 │羅秋森 │ │ │
├──┼──────┤ │ │
│47 │黃羅桂英 │ │ │
├──┼──────┤ │ │
│48 │詹羅桂香 │ │ │
├──┼──────┤ │ │
│49 │莊羅瑞梅 │ │ │
├──┼──────┤ │ │
│50 │陳義雄 │ │ │
├──┼──────┤ │ │
│51 │陳義將 │ │ │
├──┼──────┤ │ │
│52 │陳義成 │ │ │
├──┼──────┤ │ │
│53 │陳碧慧 │ │ │
├──┼──────┤ │ │
│54 │葉戴寶珠 │ │ │
├──┼──────┤ │ │
│55 │葉永宏 │ │ │
├──┼──────┤ │ │
│56 │葉耀陽 │ │ │
├──┼──────┤ │ │
│57 │葉秋香 │ │ │
├──┼──────┤ │ │
│58 │葉明珠 │ │ │
├──┼──────┤ │ │
│59 │呂陳阿束 │ │ │
├──┼──────┼──────────────┼───────────┤
│60 │元化院即寺廟│6000分之70 │6000分之70 │
│ │元化院觀音佛│ │ │
│ │祖 │ │ │
├──┼──────┼──────────────┼───────────┤
│61 │劉世淏 │被繼承人劉成相,公同共有1200│連帶負擔12000分之135 │
├──┼──────┤0分之135 │ │
│62 │劉瑞香 │ │ │
├──┼──────┤ │ │
│63 │劉瑞玉 │ │ │
├──┼──────┤ │ │
│64 │劉瑞珍 │ │ │
├──┼──────┤ │ │
│65 │劉瑞英 │ │ │
├──┼──────┤ │ │
│66 │劉桂枝 │ │ │
├──┼──────┤ │ │
│67 │黎黃細妹 │ │ │
├──┼──────┤ │ │
│68 │黎鑒德 │ │ │
├──┼──────┤ │ │
│69 │黎俊宏 │ │ │
├──┼──────┤ │ │
│70 │黎保成 │ │ │
├──┼──────┤ │ │
│71 │黎雅娟 │ │ │
├──┼──────┤ │ │
│72 │黎雅惠 │ │ │
├──┼──────┤ │ │
│73 │黎世榮 │ │ │
├──┼──────┤ │ │
│74 │黎世興 │ │ │
├──┼──────┤ │ │
│75 │陳黎金玉 │ │ │
├──┼──────┤ │ │
│76 │黎金祝 │ │ │
├──┼──────┤ │ │
│77 │黎金月 │ │ │
├──┼──────┤ │ │
│78 │黎金美 │ │ │
├──┼──────┤ │ │
│79 │黎金枝 │ │ │
├──┼──────┤ │ │
│80 │黎碧月 │ │ │
├──┼──────┤ │ │
│81 │行政院國軍退│ │ │
│ │除役官兵輔導│ │ │
│ │委員會台北市│ │ │
│ │榮民服務處 │ │ │
│ │(劉炎候之遺│ │ │
│ │產管理人) │ │ │
├──┼──────┤ │ │
│82 │黎錦蓮 │ │ │
├──┼──────┤ │ │
│83 │劉伯章 │ │ │
├──┼──────┤ │ │
│84 │劉麗雲 │ │ │
├──┼──────┤ │ │
│85 │丁宗權 │ │ │
├──┼──────┤ │ │
│86 │丁澤澔 │ │ │
├──┼──────┤ │ │
│87 │丁翠雲 │ │ │
├──┼──────┤ │ │
│88 │丁淑媛 │ │ │
├──┼──────┼──────────────┼───────────┤
│89 │吳上炎 │被繼承人吳秀恒,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29 │
├──┼──────┤分之29 │ │
│90 │吳煥光 │ │ │
├──┼──────┤ │ │
│91 │吳若湄(原名│ │ │
│ │吳美妹) │ │ │
├──┼──────┤ │ │
│92 │吳采羚 │ │ │
├──┼──────┤ │ │
│93 │吳庚姬 │ │ │
├──┼──────┤ │ │
│94 │吳錦成 │ │ │
├──┼──────┤ │ │
│95 │吳滿榮 │ │ │
├──┼──────┤ │ │
│96 │徐吳靜妹 │ │ │
├──┼──────┤ │ │
│97 │徐吳寶珠 │ │ │
├──┼──────┤ │ │
│98 │張吳寶壬 │ │ │
├──┼──────┤ │ │
│99 │王明進 │ │ │
├──┼──────┤ │ │
│100 │王延誠 │ │ │
├──┼──────┤ │ │
│101 │王麗娟 │ │ │
├──┼──────┤ │ │
│102 │劉吳秀英 │ │ │
├──┼──────┤ │ │
│103 │吳寶燈 │ │ │
├──┼──────┤ │ │
│104 │吳政雄 │ │ │
├──┼──────┤ │ │
│105 │吳錦德 │ │ │
├──┼──────┤ │ │
│106 │吳錦榮 │ │ │
├──┼──────┤ │ │
│107 │吳錦發 │ │ │
├──┼──────┤ │ │
│108 │賴永富 │ │ │
├──┼──────┤ │ │
│109 │賴素鈴 │ │ │
├──┼──────┤ │ │
│110 │吳碧珠 │ │ │
├──┼──────┤ │ │
│111 │毛吳美珠 │ │ │
├──┼──────┼──────────────┼───────────┤
│112 │鍾永標 │被繼承人鍾其風,公同共有1800│連帶負擔18000分之101 │
├──┼──────┤0分之101 │ │
│113 │鍾明珠 │ │ │
├──┼──────┤ │ │
│114 │鍾明金 │ │ │
├──┼──────┤ │ │
│115 │鍾明美 │ │ │
├──┼──────┤ │ │
│116 │莊育水 │ │ │
├──┼──────┤ │ │
│117 │莊英祥 │ │ │
├──┼──────┤ │ │
│118 │莊鎮吉 │ │ │
├──┼──────┤ │ │
│119 │鍾武強 │ │ │
├──┼──────┤ │ │
│120 │鍾依淇(原名│ │ │
│ │鍾明鳳) │ │ │
├──┼──────┤ │ │
│121 │鄧崧燁 │ │ │
├──┼──────┤ │ │
│122 │鍾譯荻 │ │ │
├──┼──────┤ │ │
│123 │鍾采彤 │ │ │
├──┼──────┤ │ │
│124 │鍾明雲 │ │ │
├──┼──────┤ │ │
│125 │陳鍾明玉 │ │ │
├──┼──────┤ │ │
│126 │鍾葉玉嬌 │ │ │
├──┼──────┤ │ │
│127 │鍾武郎 │ │ │
├──┼──────┤ │ │
│128 │鍾武翔 │ │ │
├──┼──────┤ │ │
│129 │鍾美真 │ │ │
├──┼──────┤ │ │
│130 │鍾武樑 │ │ │
├──┼──────┤ │ │
│131 │鍾武樘 │ │ │
├──┼──────┤ │ │
│132 │鍾秀貞 │ │ │
├──┼──────┤ │ │
│133 │鍾秀珠 │ │ │
├──┼──────┤ │ │
│134 │鍾呈豐 │ │ │
├──┼──────┤ │ │
│135 │許智玲 │ │ │
├──┼──────┤ │ │
│136 │宋阿禮 │ │ │
├──┼──────┤ │ │
│137 │宋隆清 │ │ │
├──┼──────┤ │ │
│138 │黃安 │ │ │
├──┼──────┤ │ │
│139 │鍾秋榮 │ │ │
├──┼──────┤ │ │
│140 │劉鍾桂春 │ │ │
├──┼──────┼──────────────┼───────────┤
│141 │劉古淑姬 │被繼承人劉學松,公同共有2400│連帶負擔2400分之31 │
├──┼──────┤分之31 │ │
│142 │劉柏樟 │ │ │
├──┼──────┤ │ │
│143 │劉惠芬 │ │ │
├──┼──────┤ │ │
│144 │劉惠丹 │ │ │
├──┼──────┤ │ │
│145 │劉惠紫 │ │ │
├──┼──────┤ │ │
│146 │劉智強 │ │ │
├──┼──────┤ │ │
│147 │劉姿吟 │ │ │
├──┼──────┤ │ │
│148 │劉思吟 │ │ │
├──┼──────┤ │ │
│149 │劉世富 │ │ │
├──┼──────┤ │ │
│150 │劉世貴 │ │ │
├──┼──────┤ │ │
│151 │劉世萬 │ │ │
├──┼──────┤ │ │
│152 │劉世和 │ │ │
├──┼──────┤ │ │
│153 │劉憶慧 │ │ │
├──┼──────┤ │ │
│154 │劉金鳳 │ │ │
├──┼──────┤ │ │
│155 │廖劉節子 │ │ │
├──┼──────┼──────────────┼───────────┤
│156 │劉學活 │被繼承人劉成殿,公同共有6000│連帶負擔6000分之100 │
├──┼──────┤分之100 │ │
│157 │劉學泙 │ │ │
├──┼──────┤ │ │
│158 │劉學演 │ │ │
├──┼──────┤ │ │
│159 │劉學澄 │ │ │
├──┼──────┤ │ │
│160 │劉學漁 │ │ │
├──┼──────┤ │ │
│161 │劉學添 │ │ │
├──┼──────┤ │ │
│162 │劉學治 │ │ │
├──┼──────┤ │ │
│163 │劉明珠 │ │ │
├──┼──────┤ │ │
│164 │劉瑞珠 │ │ │
├──┼──────┼──────────────┼───────────┤
│165 │圓光寺 │6000分之230 │6000分之230 │
├──┼──────┼──────────────┼───────────┤
│166 │莊金爐 │12600分之121 │12600分之121 │
├──┼──────┼──────────────┼───────────┤
│167 │莊育郎 │504000分之1399 │504000分之1399 │
├──┼──────┼──────────────┼───────────┤
│168 │莊育明 │504000分之1399 │504000分之1399 │
├──┼──────┼──────────────┼───────────┤
│169 │莊大緯 │504000分之1399 │504000分之1399 │
├──┼──────┼──────────────┼───────────┤
│170 │莊李桂英 │504000分之1399 │504000分之1399 │
├──┼──────┼──────────────┼───────────┤
│171 │莊育成 │5250分之26,另與編號172 至17│5250分之26,另與編號17│
│ │ │8 公同共有21000分之167 │2 至178 連帶負擔21000 │
│ │ │ │分之167 │
├──┼──────┼──────────────┼───────────┤
│172 │鄒莊玉蘭 │被繼承人莊日火,公同共有2100│連帶負擔21000分之167 │
├──┼──────┤0分之167 │ │
│173 │莊育英 │ │ │
├──┼──────┤ │ │
│174 │莊心妹 │ │ │
├──┼──────┤ │ │
│175 │莊玉菊 │ │ │
├──┼──────┤ │ │
│176 │劉邦辰 │ │ │
├──┼──────┤ │ │
│177 │劉佩如 │ │ │
├──┼──────┤ │ │
│178 │莊玉甘 │ │ │
├──┼──────┼──────────────┼───────────┤
│179 │莊玉玲 │21000分之167 │21000分之167 │
├──┼──────┼──────────────┼───────────┤
│180 │莊玉炎 │0000000 分之7429,另與編號18│0000000 分之7429,另與│
│ │ │1 至184 公同共有78750 分之52│編號181 至184 連帶負擔│
│ │ │ │78750 分之52 │
├──┼──────┼──────────────┼───────────┤
│181 │莊育園 │0000000 分之7429,另與編號18│0000000 分之7429,另與│
│ │ │0 、182 至184 公同共有78750 │編號180 、182 至184 連│
│ │ │分之52 │帶負擔78750 分之52 │
├──┼──────┼──────────────┼───────────┤
│182 │莊興妹 │196875分之169 ,另與編號180 │196875分之169 ,另與編│
│ │ │至181 、183 至184 公同共有78│號180 至181 、183 至18│
│ │ │750 分之52 │4 連帶負擔78750 分之52│
├──┼──────┼──────────────┼───────────┤
│183 │莊玉春 │196875分之169 ,另與編號180 │196875分之169 ,另與編│
│ │ │至181 、182 、184 公同共有78│號180 至181 、182 、18│
│ │ │750 分之52 │4 連帶負擔78750 分之52│
├──┼──────┼──────────────┼───────────┤
│184 │莊足妹 │196875分之169 ,另與編號180 │196875分之169 ,另與編│
│ │ │至181 、182 至183 公同共有78│號180 至181 、182 至18│
│ │ │750 分之52 │3 連帶負擔78750 分之52│
├──┼──────┼──────────────┼───────────┤
│185 │江招 │6000分之31 │6000分之31 │
├──┼──────┼──────────────┼───────────┤
│186 │莊皓程 │1200分之7 │1200分之7 │
├──┼──────┼──────────────┼───────────┤
│187 │江明華 │6000分之31 │6000分之31 │
├──┼──────┼──────────────┼───────────┤
│188 │劉智文 │被繼承人劉奕雲,公同共有3000│連帶負擔30000分之67 │
├──┼──────┤0分之67 │ │
│189 │劉美娟 │ │ │
├──┼──────┤ │ │
│190 │劉咨吟 │ │ │
├──┼──────┤ │ │
│191 │劉智偉 │ │ │
├──┼──────┤ │ │
│192 │劉世明 │ │ │
├──┼──────┤ │ │
│193 │劉世國 │ │ │
├──┼──────┤ │ │
│194 │劉世文 │ │ │
├──┼──────┤ │ │
│195 │陳劉鳳娥 │ │ │
├──┼──────┤ │ │
│196 │劉鳳玉 │ │ │
├──┼──────┤ │ │
│197 │宋隆庚 │ │ │
├──┼──────┤ │ │
│198 │宋隆中 │ │ │
├──┼──────┤ │ │
│199 │宋秋菊 │ │ │
├──┼──────┤ │ │
│200 │宋冬菁 │ │ │
├──┼──────┼──────────────┼───────────┤
│201 │劉范英妹 │被繼承人劉學好,公同共有6000│6000分之25 │
├──┼──────┤分之25 │ │
│202 │劉奕柯 │ │ │
├──┼──────┤ │ │
│203 │劉奕佳 │ │ │
├──┼──────┤ │ │
│204 │劉冰萍 │ │ │
├──┼──────┤ │ │
│205 │劉春季 │ │ │
├──┼──────┼──────────────┼───────────┤
│206 │盧得晃 │48000分之164 │48000分之164 │
├──┼──────┼──────────────┼───────────┤
│207 │吳建一 │96000分之246 │96000分之246 │
├──┼──────┼──────────────┼───────────┤
│208 │吳宗憲 │被繼承人吳錦州,公同共有9600│連帶負擔96000分之246 │
├──┼──────┤0分之246 │ │
│209 │吳宗政 │ │ │
├──┼──────┤ │ │
│210 │吳筱雲 │ │ │
├──┼──────┼──────────────┼───────────┤
│211 │黃英釮 │18000分之200 │18000分之200 │
├──┼──────┼──────────────┼───────────┤
│212 │黃英明 │18000分之200 │18000分之200 │
├──┼──────┼──────────────┼───────────┤
│213 │程松齡 │2400分之7 │2400分之7 │
├──┼──────┼──────────────┼───────────┤
│214 │程美玉 │2400分之7 │2400分之7 │
├──┼──────┼──────────────┼───────────┤
│215 │范義光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216 │劉學琳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217 │劉奕斌 │48分之1 │48分之1 │
├──┼──────┼──────────────┼───────────┤
│218 │劉奕誠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19 │劉奕雄 │1200分之1 │1200分之1 │
├──┼──────┼──────────────┼───────────┤
│220 │劉學亮 │150分之1 │150分之1 │
├──┼──────┼──────────────┼───────────┤
│221 │吳劉富美 │6000分之10 │6000分之10 │
├──┼──────┼──────────────┼───────────┤
│222 │陳劉壹妹 │6000分之25 │6000分之25 │
├──┼──────┼──────────────┼───────────┤
│223 │許卓好妹 │200分之1 │200分之1 │
├──┼──────┼──────────────┼───────────┤
│224 │卓遵炮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225 │卓遵台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226 │卓遵光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227 │卓遵守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228 │胡卓喜妹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229 │林江駿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230 │王清波 │1500分之1 │1500分之1 │
├──┼──────┼──────────────┼───────────┤
│231 │陳王梅珠 │1500分之1 │1500分之1 │
├──┼──────┼──────────────┼───────────┤
│232 │王秀美 │1500分之1 │1500分之1 │
├──┼──────┼──────────────┼───────────┤
│233 │王森雄 │1500分之1 │1500分之1 │
├──┼──────┼──────────────┼───────────┤
│234 │卓癸吟 │1200分之1 │1200分之1 │
├──┼──────┼──────────────┼───────────┤
│235 │卓炫宏 │1200分之1 │1200分之1 │
├──┼──────┼──────────────┼───────────┤
│236 │卓威利 │1200分之1 │1200分之1 │
├──┼──────┼──────────────┼───────────┤
│237 │陳美秀 │1200分之1 │1200分之1 │
├──┼──────┼──────────────┼───────────┤
│238 │劉奕讚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239 │劉學淦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240 │劉學興 │5400分之1 │5400分之1 │
├──┼──────┼──────────────┼───────────┤
│241 │中華民國管理│5250分之40 │5250分之40 │
│ │者財政部國有│ │ │
│ │財產署 │ │ │
├──┼──────┼──────────────┼───────────┤
│242 │劉世堰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43 │劉世棟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44 │江國連 │6000分之31 │6000分之31 │
├──┼──────┼──────────────┼───────────┤
│245 │江長流 │30000分之31 │30000分之31 │
├──┼──────┼──────────────┼───────────┤
│246 │江木堂 │30000分之31 │30000分之31 │
├──┼──────┼──────────────┼───────────┤
│247 │江金錫 │30000分之31 │30000分之31 │
├──┼──────┼──────────────┼───────────┤
│248 │江牡丹 │30000分之31 │30000分之31 │
├──┼──────┼──────────────┼───────────┤
│249 │江月嬌 │30000分之31 │30000分之31 │
├──┼──────┼──────────────┼───────────┤
│250 │鍾金晏 │18000分之101 │18000分之101 │
├──┼──────┼──────────────┼───────────┤
│251 │李鉅坤 │18000分之41 │18000分之41 │
├──┼──────┼──────────────┼───────────┤
│252 │李勝坤 │18000分之41 │18000分之41 │
├──┼──────┼──────────────┼───────────┤
│253 │李明坤 │18000分之41 │18000分之41 │
├──┼──────┼──────────────┼───────────┤
│254 │邱李梅嬌 │18000分之41 │18000分之41 │
├──┼──────┼──────────────┼───────────┤
│255 │李梅蘭 │18000分之41 │18000分之41 │
├──┼──────┼──────────────┼───────────┤
│256 │李美蓉 │18000分之41 │18000分之41 │
├──┼──────┼──────────────┼───────────┤
│257 │卓芬香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58 │卓遵鈇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59 │卓遵智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60 │卓志中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61 │卓志興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62 │卓志成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63 │卓雪香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64 │卓瑞香 │2400分之1 │2400分之1 │
├──┼──────┼──────────────┼───────────┤
│265 │曾星輝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66 │蕭曾月香 │30000分之25 │30000分之25 │
├──┼──────┼──────────────┼───────────┤
│267 │邱曾月嬌 │30000分之25 │30000分之25 │
├──┼──────┼──────────────┼───────────┤
│268 │曾月琴 │30000分之25 │30000分之25 │
├──┼──────┼──────────────┼───────────┤
│269 │劉奕鐘 │48分之1 │48分之1 │
├──┼──────┼──────────────┼───────────┤
│270 │徐千惠 │16200分之1 │16200分之1 │
├──┼──────┼──────────────┼───────────┤
│271 │陳淑華 │16200分之1 │16200分之1 │
├──┼──────┼──────────────┼───────────┤
│272 │徐盛德 │16200分之1 │16200分之1 │
├──┼──────┼──────────────┼───────────┤
│273 │黃進忠 │1500分之1 │1500分之1 │
├──┼──────┼──────────────┼───────────┤
│274 │鍾日鴻 │14400分之1 │14400分之1 │
├──┼──────┼──────────────┼───────────┤
│275 │劉學章 │14400分之1 │14400分之1 │
├──┼──────┼──────────────┼───────────┤
│276 │劉學財 │14400分之1 │14400分之1 │
├──┼──────┼──────────────┼───────────┤
│277 │鍾維龍 │14400分之1 │14400分之1 │
├──┼──────┼──────────────┼───────────┤
│278 │劉學增 │14400分之1 │14400分之1 │
├──┼──────┼──────────────┼───────────┤
│279 │吳劉蘭香 │14400分之1 │14400分之1 │
├──┼──────┼──────────────┼───────────┤
│280 │莊政雄 │6000分之540 │6000分之540 │
├──┼──────┼──────────────┼───────────┤
│281 │劉世鈞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82 │劉奕治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83 │劉奕錠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84 │劉奕權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85 │劉奕煉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286 │劉守進 │18000分之101 │18000分之101 │
├──┼──────┼──────────────┼───────────┤
│287 │盧仁勳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88 │鍾仁華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89 │盧皓群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0 │鍾仁鑫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1 │鍾仁森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2 │鍾仁城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3 │鍾淑熙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4 │鍾淑銀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5 │鍾淑瑾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6 │王珍瑛 │00000000分之0000000 │00000000分之0000000 │
├──┼──────┼──────────────┼───────────┤
│297 │陳文旺 │0000000分之36753 │0000000分之36753 │
├──┼──────┼──────────────┼───────────┤
│298 │盧淑娥 │480000分之246 │480000分之246 │
├──┼──────┼──────────────┼───────────┤
│299 │陳永杰 │600分之1 │600分之1 │
├──┼──────┼──────────────┼───────────┤
│300 │彭汝瑄 │432000分之48564 │432000分之48564 │
├──┼──────┼──────────────┼───────────┤
│301 │陳秀雲 │6000分之380 │6000分之380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劉學財 │ │
├──┼──────┼──────────────┼───────────┤
│302 │劉學文 │12000分之135 │12000分之135 │
│ │ │信託財產,委託人楊劉秀春 │ │
├──┼──────┼──────────────┼───────────┤
│303 │曾武雄 │6000分之25 │6000分之25 │
├──┼──────┼──────────────┼───────────┤
│304 │李新彬 │14400分之2 │14400分之2 │
├──┼──────┼──────────────┼───────────┤
│305 │劉世祿 │288000分之100 │288000分之100 │
├──┼──────┼──────────────┼───────────┤
│306 │吳劉秀妹 │288000分之100 │288000分之100 │
├──┼──────┼──────────────┼───────────┤
│307 │劉世隆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308 │朱劉蓮妹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309 │劉金錞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310 │劉富華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311 │劉雙有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312 │梁劉益妹 │288000分之100 │288000分之100 │
├──┼──────┼──────────────┼───────────┤
│313 │謝添富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14 │劉添成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15 │謝美雲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16 │謝美蓮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17 │劉世港 │57600分之5 │57600分之5 │
├──┼──────┼──────────────┼───────────┤
│318 │劉世海 │57600分之5 │57600分之5 │
├──┼──────┼──────────────┼───────────┤
│319 │劉世璋 │57600分之5 │57600分之5 │
├──┼──────┼──────────────┼───────────┤
│320 │劉金娥 │345600分之25 │345600分之25 │
├──┼──────┼──────────────┼───────────┤
│321 │劉金桃 │345600分之25 │345600分之25 │
├──┼──────┼──────────────┼───────────┤
│322 │劉秋菊 │345600分之25 │345600分之25 │
├──┼──────┼──────────────┼───────────┤
│323 │劉美珠 │345600分之25 │345600分之25 │
├──┼──────┼──────────────┼───────────┤
│324 │劉美容 │345600分之25 │345600分之25 │
├──┼──────┼──────────────┼───────────┤
│325 │劉美齡 │345600分之25 │345600分之25 │
├──┼──────┼──────────────┼───────────┤
│326 │劉世景 │432000分之100 │432000分之100 │
├──┼──────┼──────────────┼───────────┤
│327 │劉世爕 │432000分之100 │432000分之100 │
├──┼──────┼──────────────┼───────────┤
│328 │劉碧雲 │432000分之100 │432000分之100 │
├──┼──────┼──────────────┼───────────┤
│329 │劉彩雲 │432000分之100 │432000分之100 │
├──┼──────┼──────────────┼───────────┤
│330 │劉謝愛蘭 │756000分之100 │756000分之100 │
├──┼──────┼──────────────┼───────────┤
│331 │簡策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32 │劉韻宜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33 │劉韻甄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34 │劉智漢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35 │劉智睿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36 │劉世明 │756000分之100 │756000分之100 │
├──┼──────┼──────────────┼───────────┤
│337 │劉秝郕 │756000分之100 │756000分之100 │
├──┼──────┼──────────────┼───────────┤
│338 │林劉絨妹 │756000分之100 │756000分之100 │
├──┼──────┼──────────────┼───────────┤
│339 │游劉寶珠 │756000分之100 │756000分之100 │
├──┼──────┼──────────────┼───────────┤
│340 │劉奕正 │108000分之100 │108000分之100 │
├──┼──────┼──────────────┼───────────┤
│341 │劉世貴 │00000000分之1600,另與編號34│00000000分之1600,另與│
│ │ │2 至344 就被繼承人劉謝玉嬌部│編號342 至344 就被繼承│
│ │ │分公同共有0000000分之200 │人劉謝玉嬌部分連帶負擔│
│ │ │ │0000000 分之200 │
├──┼──────┼──────────────┼───────────┤
│342 │劉世錦 │00000000分之1600,另與編號34│00000000分之1600,另與│
│ │ │1 、343 至344 就被繼承人劉謝│編號341 、343 至344 就│
│ │ │玉嬌部分公同共有0000000 分之│被繼承人劉謝玉嬌部分連│
│ │ │200 │帶負擔0000000 分之200 │
├──┼──────┼──────────────┼───────────┤
│343 │謝尚達 │與編號341 、342 就被繼承人劉│與編號341、342連帶負擔│
├──┼──────┤謝玉嬌,公同共有0000000 分之│0000000 分之200 │
│344 │謝尚明 │200 │ │
├──┼──────┼──────────────┼───────────┤
│345 │劉世南 │00000000分之1600 │00000000分之1600 │
├──┼──────┼──────────────┼───────────┤
│346 │劉世興 │00000000分之1600 │00000000分之1600 │
├──┼──────┼──────────────┼───────────┤
│347 │劉世鍚 │00000000分之1600 │00000000分之1600 │
├──┼──────┼──────────────┼───────────┤
│348 │劉桂玉 │00000000分之1600 │00000000分之1600 │
├──┼──────┼──────────────┼───────────┤
│349 │劉奕龍 │912000分之300 │912000分之300 │
├──┼──────┼──────────────┼───────────┤
│350 │劉世新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51 │葉秀英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52 │劉文惠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53 │陳秋羽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54 │劉美君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55 │劉黃阿梅 │被繼承人劉奕星,公同共有9120│連帶負擔912000分之300 │
├──┼──────┤00分之300 │ │
│356 │劉世標 │ │ │
├──┼──────┤ │ │
│357 │劉世泉 │ │ │
├──┼──────┤ │ │
│358 │劉世文 │ │ │
├──┼──────┤ │ │
│359 │劉世順 │ │ │
├──┼──────┤ │ │
│360 │劉美珍 │ │ │
├──┼──────┼──────────────┼───────────┤
│361 │劉奕雄 │912000分之300 │912000分之300 │
├──┼──────┼──────────────┼───────────┤
│362 │劉奕滿 │912000分之300 │912000分之300 │
├──┼──────┼──────────────┼───────────┤
│363 │莊育金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64 │莊育焜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65 │莊夏江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66 │莊寶香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67 │莊寶珍 │0000000分之300 │0000000分之300 │
├──┼──────┼──────────────┼───────────┤
│368 │邱玉女 │912000分之100 │912000分之100 │
├──┼──────┼──────────────┼───────────┤
│369 │林源榮 │0000000分之700 │0000000分之700 │
├──┼──────┼──────────────┼───────────┤
│370 │林沛晴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71 │姜林和枝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72 │林四妹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73 │田林六妹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74 │林志賢 │00000000分之100 │00000000分之100 │
├──┼──────┼──────────────┼───────────┤
│375 │林如吟 │00000000分之100 │00000000分之100 │
├──┼──────┼──────────────┼───────────┤
│376 │顧緒健 │被繼承人顧劉玉嬌,公同共有68│連帶負擔684000分之100 │
├──┼──────┤4000分之100 │ │
│377 │顧維恩 │ │ │
├──┼──────┼──────────────┼───────────┤
│378 │張羅益妹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79 │鍾美溶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80 │張玉倩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81 │張鑑堂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82 │周筠雅(原名│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周雪娥) │ │ │
├──┼──────┼──────────────┼───────────┤
│383 │張家豪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84 │張語真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85 │張鑑一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86 │張安榮 │216000分之100 │216000分之100 │
├──┼──────┼──────────────┼───────────┤
│387 │張文夫 │756000分之200 │756000分之200 │
├──┼──────┼──────────────┼───────────┤
│388 │陳瑞生 │0000000分之200 │0000000分之200 │
├──┼──────┼──────────────┼───────────┤
│389 │陳佳慶 │0000000分之200 │0000000分之200 │
├──┼──────┼──────────────┼───────────┤
│390 │陳惠萍 │0000000分之200 │0000000分之200 │
├──┼──────┼──────────────┼───────────┤
│391 │陳秀靜 │0000000分之200 │0000000分之200 │
├──┼──────┼──────────────┼───────────┤
│392 │陳秀華 │0000000分之200 │0000000分之200 │
├──┼──────┼──────────────┼───────────┤
│393 │陳秀娥 │0000000分之200 │0000000分之200 │
├──┼──────┼──────────────┼───────────┤
│394 │劉張瑞華 │756000分之200 │756000分之200 │
├──┼──────┼──────────────┼───────────┤
│395 │張金英 │756000分之100 │756000分之100 │
├──┼──────┼──────────────┼───────────┤
│396 │曾朝麟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97 │曾隆泉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98 │曾一家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399 │曾文君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0 │曾元君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1 │曾仁君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2 │曾振碩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3 │曾紫婕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4 │曾隆炎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5 │曾怡嘉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6 │袁芳勇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7 │袁明楷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8 │袁明煌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09 │袁明鈴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0 │陳曾淑梅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1 │曾文芳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2 │蕭玉杉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3 │蕭錦能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4 │顧瑪莉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5 │顧樸 │0000000分之100 │0000000分之100 │
├──┼──────┼──────────────┼───────────┤
│416 │許宗欽 │900000分之100 │900000分之100 │
├──┼──────┼──────────────┼───────────┤
│417 │許宗泰 │900000分之100 │900000分之100 │
├──┼──────┼──────────────┼───────────┤
│418 │許宗寶 │900000分之100 │900000分之100 │
├──┼──────┼──────────────┼───────────┤
│419 │許宗斌 │900000分之100 │900000分之100 │
├──┼──────┼──────────────┼───────────┤
│420 │許秀珍 │900000分之100 │900000分之100 │
├──┼──────┼──────────────┼───────────┤
│421 │許蔡冬梅 │180000分之100 │180000分之100 │
├──┼──────┼──────────────┼───────────┤
│422 │游象祺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423 │游象群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424 │游象宏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425 │游娟玲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426 │張秧郘 │180000分之100 │180000分之100 │
├──┼──────┼──────────────┼───────────┤
│427 │林許阿柑 │180000分之100 │180000分之100 │
├──┼──────┼──────────────┼───────────┤
│428 │高忠良 │6000分之100 │6000分之100 │
├──┼──────┼──────────────┼───────────┤
│429 │李靆 │720000分之100 │720000分之100 │
├──┼──────┼──────────────┼───────────┤
│430 │彭素雲 │540000分之11387 │540000分之11387 │
├──┼──────┼──────────────┼───────────┤
│431 │李家銘 │00000000分之300000 │00000000分之300000 │
├──┼──────┼──────────────┼───────────┤
│432 │卓聖評 │1400分之1 │1400分之1 │
├──┼──────┼──────────────┼───────────┤
│433 │江柏益(原名│6000分之31 │6000分之31 │
│ │江朝進) │ │ │
├──┼──────┼──────────────┼───────────┤
│434 │黃乾河 │54000分之200 │54000分之200 │
├──┼──────┼──────────────┼───────────┤
│435 │葉步奎 │54000分之200 │54000分之2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