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6,壢簡聲,109,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相 對 人 沈鴻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