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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呂致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袁世杰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催告給付租金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依首揭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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