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保險小,103,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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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被 告 蔡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車禍地點則在新竹縣新豐鄉,有國道公路里程表附卷可稽,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或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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