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保險小,180,2018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8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被 告 許書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