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9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雨璇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尚未成年,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本院已調閱相關戶籍資料附卷,並裁定請原告來院閱卷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5月17日送達原告。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