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保險小,41,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李佳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事故發生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係屬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蕭寶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下午4 時19分許,由訴外人蕭忠福駕駛系爭車輛,由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慢車道上往中壢方向行駛,行經領航北路與永興路口時,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自路邊起步駛出不當,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修復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5,60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上開款項,因而取得保險代位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伊係前車,應該不用賠償原告,起駛前有打方向燈,且確認後面無車輛,才將車輛切入車道,伊聽到緊急煞車聲後就被撞了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本件事故及車損事實,除被告是否應負肇事責任及兩造之過失比例外,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任意車險賠案簽結內容表、其他說明事項及審核意見、捷盛汽車商行統一發票、工作明細表(估價單)、行車執照、車損照片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10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11至30頁),本院審酌上揭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本件事故及車損事實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應就本件事故負損害負賠償之責,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是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三)原告就本件事故是否與有過失?茲析述如下:

(一)被告是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2.經查,被告於警詢與本院審理時均自承:伊當時是把系爭車輛開走,且有確定左後方沒有車輛先打方向燈,之後把車往左邊行駛,聽到緊急煞車聲就發生碰撞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第52頁反面),惟蕭忠福於警詢時陳稱:伊當時行經該路口時,因對方駕駛系爭車輛當時是停靠於路旁車輛突然起步往左方向行駛,也沒有打方向燈,當時車速約60公里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

是依上開被告及蕭忠福陳述,雖無法確認被告有無打方向燈,但被告確實為起駛車輛,應堪認定,是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有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並禮讓直行車輛先行之義務,而依事故發生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以觀,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及現場照片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至28頁),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惟被告卻疏未注意後方直行駛來之系爭車輛並禮讓其先行,而貿然往左切入車道,致生本件事故,被告自有過失甚明,且與系爭車輛所受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乙節,亦足認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被告辯稱其有確定左後方沒有車輛才起駛云云,本院審酌發生本件事故之道路後方並無任何障礙物,當時視距良好,且系爭車輛有一定的體積,系爭車輛車速約60公里等情,屬於一般通常之汽車駕駛可得注意之程度,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認為被告上開辯稱並不可採,是被告就本件事故仍應負過失責任。

另被告因過失行為侵害蕭寶盛之財產權,經原告給付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蕭寶盛,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 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二)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為民法第196條規定。

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經查,原告主張發生系爭事故,因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致系爭車輛毀損,原告並支出修理費用15,600元等情,有捷盛汽車商行統一發票、工作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且原告請求修理費用部分均為修理工資及鈑金,自無須折舊。

據此,原告請求上開原告車輛修理之必要費用15,60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原告就本件事故是否與有過失?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前段、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經查,蕭忠福於上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行經肇事地點時,被告為前方路邊起駛之車輛,蕭忠福駕駛系爭車輛則為後方來車車輛,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情形;

又蕭忠福自承當時車速約60公里已如前述,而該路段速限為50公里,此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3頁),是當時蕭忠福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超速行駛,致與被告車輛發生碰撞,其有過失甚明,而原告係代位行使權利,亦應受此拘束。

本院參酌本件車禍發生之情況,被告為路邊起駛中之車輛未禮讓直行車,為先製造風險的一方,為肇事主因,原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為肇事次因,是被告應就本件車禍負百分之60之過失責任,原告則應負百分之40之過失責任。

依前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9,360 元(計算式:15,600元×60%=9,360 元),原告請求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

本件損害賠償之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7 年1 月2 日寄存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係於同年1 月12日對被告發生送達之效力,是本件原告請求自107 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同法第87條第1項亦有明文。

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本院審酌原告勝訴金額為9,360 元,占起訴請求金額約百分之60(計算式:9,360 元15,600元=0.60),是依上開規定,認應由被告負擔600 元(計算式:1,000 元0.60=600 元),餘由原告負擔,爰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