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保險小,496,2018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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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9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被 告 陳天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5樓,此有警詢筆錄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

又本件係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即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為臺北市○○區○○路○段0 號停車格處,有道路交通事故卷宗附卷可參,是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屬士林轄區無疑,故本件應由該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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