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勞簡,7,2018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錢韋丞
訴訟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被 告 宏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和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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