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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增福
被 告 崑崙養生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必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之金額請求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38,396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
是原告需繳納720 元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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