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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簡毓芸(原名;簡珮鈺)
簡裕芳
簡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簡毓芸(原名;簡珮鈺)積欠伊款項未為清償,經聲請人查得其繼承新北市○○區○○段00○00○00號(下稱系爭不動產),並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惟唯恐聲請人之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簡裕芳、簡榮宏之名下,為此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塗銷上開移轉登記並登記為相對人分別共有而聲請調解。
惟查系爭不動產坐落新北市土城區,有土地所有權部列印資料在卷可憑,是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綜上,本院無管轄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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