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司調,33,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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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司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温振生
相 對 人 陳玉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信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向相對人借用其於玉山銀行甲存帳戶之支票,藉以支付營業往來之費用與廠商款項,雙方於借用時均已約定凡由聲請人所借用簽發之支票,該等票款及相關持票人之債務處理,均由聲請人負責過票與負擔,因此,聲請人在借用期間均有依約如期將票款匯入相對人上開甲存之帳戶內,此等借用支票之關係已存續多年。

詎料,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9 月間,因資金週轉不靈而造成借用支票發生退票情形,而各持票人亦紛紛向相對人要求給付票款,造成相對人多方困擾,相對人遂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等告訴,衍生彼此糾紛,聲請人願全部承擔該債務,依法請求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係因票據發生爭執者,是其聲請與前揭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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