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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楊書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間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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