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007,201810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林子翔
林天順
李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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