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046,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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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高雅琪

被 告 林伯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附民字第17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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