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億明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 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正 住同上
被 告 謝世傑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0
號5樓
林宥䛥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2 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車牌號碼000-0000自小客車損害賠償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營業損失部分:上開車輛為訴外人好事多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有權出租上開車輛之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