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13,2018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阮道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自105 年9 月28日起│1.15%  │自105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
│  │          │至106 年4 月27日止│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
│1 │23,500 元 │自106 年4 月28日起│2.15%  │約金,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至清償日止        │        │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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