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14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
被 告 鍾鴻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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