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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蔣欣瑜(蔣立光之繼承人)
蔣恩(蔣立光之繼承人)
邱春芳(蔣立光、蔣少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蔣立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212元,及如附表所載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1 │58,212 元 │自105 年7 月1 日起│1.62% │自105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
│ │ │至105 年7 月5日止 │ │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
│ │ ├─────────┼────┤按本借款利率10%計算之違│
│ │ │自105 年7 月6 日起│1.55% │約金,超過6 個月者,就超│
│ │ │至105 年7 月31日止│ │過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 ├─────────┼────┤ │
│ │ │自105 年8 月1 日起│1.15% │ │
│ │ │至106年2月23日止 │ │ │
│ │ ├─────────┼────┤ │
│ │ │自106 年2 月24日起│2.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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