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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17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葉品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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