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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20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黃文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25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關於利息請求之起算日,並將更正後之訴之聲明陳報到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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