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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陳寶財
宋美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宋美卉應於繼承陳泊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陳寶財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601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25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7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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