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30,2018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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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30號
原 告 麥鎧彥
被 告 彭正佳(原名彭康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2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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