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430,2018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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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43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被 告 洪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金門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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