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5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張漢明
被 告 吳貴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 段388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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