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82,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82號
原 告 親蜜小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學
被 告 呂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0 鄰○○○00號之1,有戶籍謄本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並未居住在本院轄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案件查訪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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