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184號
原 告 許志全
被 告 張峻彥(原名高壬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6 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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