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193,201805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93號
原 告 有吾家行銷企業社即劉翰陵
被 告 顏珠鈴
林翠鳳
李向慈
訴訟代理人 陳宜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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