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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23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邱垂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新竹縣○○鄉○○村○○○00號」,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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