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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王昱明即洪昱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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