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591,2018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5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文陽
被 告 陳偉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勇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417元,及自民國93年7 月10日起至93年8 月9日止,按年息18.25 %計算之利息;

及自93年8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 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勇信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4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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