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61,2018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6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徐瑞佑
徐文崑
陳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則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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