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小,618,2018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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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618號
上 訴 人 VERDE JOAN BALMORES(葳佐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8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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