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622號
原 告 太子馥II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靜雯
被 告 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上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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