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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842號
原 告 李啓鋒
被 告 劉邦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0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被告陳報針對原告主張暖氣維修費部分,若認為有費用過高或有其他不合理之情形,請表明是否請求送鑑定。
(二)請原告陳報暖氣維修費部分之零件及工資部分,分別為若干金額。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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