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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奚子晴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周耀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車禍發生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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