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995號
原 告 羅仕翔
被 告 林志曄
訴訟代理人 洪盛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8 年2 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文到後二星期內陳報是否請求金利汽車修護廠修理人員就修復項目部分作證。
三、請原告補正修復項目之零件係更換二手零件之證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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