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07,壢救,7,2018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鈞章
相 對 人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07 年度壢勞簡字第11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審查表等資料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鴻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