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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陳盟巡
被 告 管綺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2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擔任便利商店店長之證明。
(二)陳報加盟便利商店之契約書影本,正本請於下次開庭時攜帶供驗。
(三)因被告行為造成便利商店損失,因而造成原告損失之證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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