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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1102號
原 告 沈妙虹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被 告 葉孟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5)及其上桃園市楊梅區二重溪464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8 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為原告所有,並經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以86年楊地字第015155號收件,於民國86年6 月25日設定登記抵押權予被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存續期間自86年6 月23日至87年6 月23日止(下稱系爭抵押權)。
惟被告迄未於107 年6 月23日前實行抵押權,其債權已罹於時效,抵押權亦已消滅,原告得拒絕給付。
為此,爰依民法第125條、第144條第1項、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本院並依職權向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調閱登記申請書謄本核閱無訛。
又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權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880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權利存續期間為86年6 月23日起至87年6 月23日,且被告迄未向原告行使債權,已逾20年,有兩造間案件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請求權時效業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抵押權人復未於前開時效完成後5 年內實行抵押權,依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
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未經塗銷,妨害原告之所有權。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紫凌
附表:
┌──┬───────────────────────┐
│項次│不動產抵押權標的 │
├──┼───────────────────────┤
│ 一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
├──┼───────────────────────┤
│ │所有權人:沈妙虹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證明書字號:86桃楊他字第5084號 │
│ │登記日期:民國86年6月25日 │
│ │權利人:葉孟紳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臺幣300,000元 │
│ │存續期間:民國86年6月23日至87年6月23日 │
│ │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沈妙虹 │
│ │設定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 │
│ │設定義務人:沈妙虹 │
│ │共同擔保地號:二重溪0000-0000地號 │
│ │共同擔保建號:二重溪00000-000建號 │
├──┼───────────────────────┤
│ 二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號 │
├──┼───────────────────────┤
│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 │
│ │建物坐落地號:二重溪段0000-0000地號 │
│ │所有權人:沈妙虹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證明書字號:86桃楊他字第5084號 │
│ │登記日期:民國86年6月25日 │
│ │權利人:葉孟紳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臺幣300,000元 │
│ │存續期間:民國86年6月23日至87年6月23日 │
│ │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沈妙虹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設定義務人:沈妙虹 │
│ │共同擔保地號:二重溪0000-0000地號 │
│ │共同擔保建號:二重溪00000-000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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